|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3526129号“奔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17: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137号
申请人:杭州云创共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识点企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26129号“奔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89342号“奔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中止对本案的审理。申请人放弃在“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741370号“犇云阁 Ben Yun 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依法予以撤销,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故本案复审服务为“咖啡馆、备办宴席、旅馆预订、有关烹饪食谱的建议、茶馆、酒吧服务、餐厅、酒店住宿服务、酒吧信息服务”九项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九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复审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奔云 商标 杭州云创共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49529171号“卓柏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3442692号“享乐XIANGL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1552259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56257286号“FI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599721号“百变雪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8623323号“满帮FULL TRUCK ALLIAN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8901457号“忻古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8778580号“JiD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451995号“HIKSEMI海康存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88138号“真源小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