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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200114号“优选时代”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20:1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522号
申请人:北京时代优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励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西优选时代包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2日对第28200114号“优选时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的争议商标具有明显主观恶意,带有欺骗性。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相关公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并产生不良后果。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注册审理于2019年04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42类“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质量控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质量检测;质量评估;质量体系认证”服务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4年05月01日以后2019年11月0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获准注册,我局于2019年11月01日以后审理本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禁止商标使用的情形,是指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或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争议商标由文字“优选时代”构成,其使用在核定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故并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亦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雷蕾
邢妍
韩秀花
2023年02月03日
信息标签:优选时代 商标 北京时代优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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