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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252701号“BURGER KING 汉堡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21:18关于第52252701号“BURGER KING 汉堡王”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294号
申请人:周建杰 申请人:汉堡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9日对第52252701号“BURGER KING 汉堡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侵害了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且被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不符合“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体。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书;2、决定书;3、公司介绍;4、开庭笔录;5、隐私网站表格。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主张并非本案的审查范围,且缺乏事实依据,本案不应当被受理。申请人具有明显恶意。争议商标理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判决书等。
申请人质证称,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予认可,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且申请人补充提交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及代理人与相关部门、人员勾连。争议商标理应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判决书等。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1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孙昕
张福伦
2023年02月13日
信息标签:BURGER KING 汉堡王 商标 周建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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