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3386085号“踏星智能”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1:0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37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艳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禧庆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86085号“踏星智能”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7412号决定,于2022年07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州市禧庆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图片、购销合同及银行电子回单、收据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电子监控装置”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在“1.电子监控装置”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计算机;2.信号灯;3.遥控信号用电动装置;4.照相机(摄影);5.测量仪器;6.电子芯片;7.报警器;8.避雷针;9.自动定时开关”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产生怀疑,请求质证,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实物图片;
2、合同及银行电子回单、收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所有,于2017年4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8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电子监控装置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2日至2021年12月1日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监控装置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形成时间无法确定,证据2缺乏发票证据佐证,其真实履行情况难以确定,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于电子监控装置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1月18日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395916号“允硕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199204号“龙宫海洋世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299714号“索塔 SOLTA MEDIC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754004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0255762号“贝壳王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0438242号“蜜雷冰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190637号“致诚乐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8365244号“GDBOS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23386085号“踏星智能”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