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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874779号“华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1: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554号
申请人:上海华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74779号“华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0320号“华意HUA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017885号“华亿HUA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721237号“华意压缩HUA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492646号“华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人已有在先系列商标。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本案审理。引证商标四已无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其在“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印章(印);书写工具;文具或家用胶带;活页夹;封面(文具);文具”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写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笔记本”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包装用塑料膜;包装用再生纤维素纸;保鲜膜”商品外其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包装用塑料膜”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用塑料膜;包装用再生纤维素纸;保鲜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包装用塑料膜”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包装用塑料膜;包装用再生纤维素纸;保鲜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倩
2023年01月19日
信息标签:华意 商标 上海华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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