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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44822号“喜马拉雅究竟瑜伽”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1:0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25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焦博雅 委托代理人:律享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744822号“喜马拉雅究竟瑜伽”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1506号决定,于2021年09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8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相关商标使用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相关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网络搜索,发现被申请人并未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在核定服务上实际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相关证据,一并邮寄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信息;
2、上海嘉容记丝绸有限公司与上海力与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署的《商标许可及委托运营协议》;
3、被申请人门店揭幕、门店门头照片;
4、被申请人承办蓝日川《律动生命的古典瑜伽》新书预告会展板照片;
5、海口日报发表的关于“瑜伽导师蓝日川 新书分享会举行”报道;
6、腾讯视频关于被申请人发布“古儒安然2020庚子鼠年新春祝福”、“2019喜马拉雅古典究竟瑜伽上海虹桥中心回顾”、“线上共修节选”视频的截图;
7、腾讯视频创作中心关于上述三个视频的后台视频管理页面截图;
8、微信公众号“喜马拉雅究竟瑜伽”截图及公众号详情页;
9、微信公众号“喜马拉雅究竟瑜伽”发布的包含复审商标的文章;
10、新浪博客关于包含复审商标“喜马拉雅究竟瑜伽”的文章;
11、(2021)沪长证经字第1090号公证书。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存在重大漏洞和瑕疵,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第41类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仅为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嘉容记丝绸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服务等服务上,2019年2月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9月13日。
我局认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清理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在审查商标使用证据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经营活动的一般商业习惯、经营行为的行业特点,重点考查商标注册人的真实使用意图和复审商标在其经营活动中发挥产源识别功能的情况。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包含健身服务等,结合其提交的公众号、网络宣传、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瑜伽健身服务上进行了宣传推广等商业活动,瑜伽健身服务可归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在无充分有效的相反证据情况下,综合被申请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在“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提供证据存疑应有相应证据支持,但申请人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相反证据,故我局对申请人相关主张不予支持。此外,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在其余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这些其余服务上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胡笳琳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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