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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901691号“盒马X18酒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3: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0621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01691号“盒马X18酒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086890号商标、第26403225号商标、第16702258A号商标、第47880563号商标、第49675020号商标、第23934854号商标、第41308846号商标、第17193462A号商标、第261683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正在办理转让手续。申请人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共存声明。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系证明、共存声明书、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九并未提交转让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别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虽然引证商标一至九所有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共存协议书,但双方当事人对私权处分亦应以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为前提,故对引证商标一至九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协议我局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陈辉
蔡婷
2022年12月06日
信息标签:盒马X18酒窖 商标 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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