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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77750号“豫函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3: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974号
申请人:河南函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知博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77750号“豫函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844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634187号“汇中堂HUI ZHONG 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1833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湿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卫生纸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卫生巾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消毒湿巾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消毒湿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豫函泰及图 商标 河南函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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