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7663217号“毕加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4: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559号
申请人: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63217号“毕加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55712号“PICA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210554号“PICA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64645号“毕加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圣诞树;谷(谷类);自然花;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动物饲料;宠物食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酿酒麦芽;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用香砂;动物栖息用干草;酿酒麦芽”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酿酒麦芽;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植物;圣诞树;谷(谷类);自然花;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动物饲料;宠物食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宠物用香砂;动物栖息用干草;酿酒麦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倩
2023年01月12日
信息标签:毕加索 商标 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