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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317971号“多麦福DMF 1968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4:38关于第9317971号“多麦福DMF 1968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048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天彦昊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317971号“多麦福DMF 1968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0119号决定,于2022年05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蓬莱多麦福酒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其在2018年10月13日至2021年10月12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蓬莱多麦福酒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北京天彦昊律师事务所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从未经受过任何质证程序的考验,撤销审查程序存在瑕疵。申请人有权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与事实不符,其使用证据应被视为无效证据。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除原有举证商标使用事实之外,再增加补充相关证明材料。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从2011年4月1日起至今,公司正常营业没有中断经营,商标一直正常使用,商标品牌宣传等持续开展与升级,产品深受广大消费者青睐。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原件):1、复审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2、申请人经销合同;3、作品登记证书;4、产品照片;5、公司名片;6、画册、企业简介、产品介绍;7、产品检验报告;8、物流发票;9、2021中国好公司高峰论坛指定用酒等证书;10、销货凭证及物流单据;11、1688运营服务合同;12、抖音代运营服务协议;13、第98届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展位合同、参展单位承诺书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销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相同。本案中,被申请人进一步向我局补充了相关证书、1688运营服务合同、抖音代运营服务协议、第98届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展位合同、参展单位承诺书等证据,用于完善撤销阶段的证据材料。
我局将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没有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的客观证据,缺乏真实性、关联性及有效性,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10月13日至2021年10月12日期间(以下简称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烟台多麦福黑莓酒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苹果酒;葡萄酒;酒(利口酒);樱桃酒;酒(饮料);含酒精液体;含水果的酒精饮料;汽酒”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止于2032年4月20日。2014年11月3日经我局核准,其名称变更为蓬莱多麦福酒业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本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3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理决定不予撤销,本案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被申请人证据2经销合同无乙方信息,并非有效合同,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3作品登记证书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必然联系;证据4产品照片、证据5公司名片、证据6画册、企业简介、产品介绍为自制证据,且并没有具体的证据形成时间;证据7为产品检验报告,无相关证据佐证,不能证明标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已面向相关公众并进入商业流通领域,且部分检验报告的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8物流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且未体现复审商标在核定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的使用,同时部分发票的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9为2021中国好公司高峰论坛指定用酒等证书,在缺乏有效发票等资料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标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已面向相关公众并进入商业流通领域;证据10销货凭证及物流单据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证据11的1688运营服务合同、证据12抖音代运营服务协议无有效发票等资料予以佐证,不能证明其实际履行情况;证据13的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且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综上,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1月13日
信息标签:多麦福DMF 1968及图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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