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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047208号“蚂蚁公益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4: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2016号
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47208号“蚂蚁公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34720号“蚂蚁汇 MAYIHUI.COM”商标、第20917556号“蚂蚁快装及图”商标、第15879095A号“蚂蚁”商标、第22485919号“蚂蚁文化”商标、第16727773号“蚂蚁打的”商标、第55207239号“蚂蚁集群”商标、第22485933号“蚂蚁信息”商标、第36774640号“蚂蚁智库”商标、第58244698号“蚂蚁在校”商标、第61878051号“蚂蚁找货”商标、第17401374号“蚂蚁公寓”商标、第18289759号“蚂蚁车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区别明显,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其与申请人已建立起对应关系。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引证商标信息;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业务产品部分介绍;蚂蚁集团所承担社会公益证明及所获荣誉证明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止于2022年3月6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引证商标六、八、十已无效。引证商标九现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六、八、十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九、十一、十二主要识别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评估;地图绘制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公益”,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朱红
2023年01月16日
信息标签:蚂蚁公益及图 商标 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