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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725914号“喵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7: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503号
申请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25914号“喵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旗下重要商标之一,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05981号“喵酷”商标、第13896675号“喵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广告宣传材料、部分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宣告无效,现尚处于诉讼中。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予以维持,故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头戴式耳机;可下载的音乐文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头戴式耳机;CD盘(音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倩
2023年01月18日
信息标签:喵酷 商标 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