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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35154号“味上鲜 WEISHANGXI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8:05关于第63235154号“味上鲜 WEISHANGXI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678号
申请人:钦英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正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35154号“味上鲜 WEISHANGX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17857号“上鲜味”商标、第28734567号“上味鲜”商标、第20881703号“味尚鲜”商标、第48670678号“味上”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组成结构、读音、含义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三、已有多个类似商标成功并存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汉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仅个别汉字或字序存在一定差别,整体未形成明显含义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所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茶;糖;糕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味上鲜 WEISHANGXIAN及图 商标 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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