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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053508号“陈生硅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2: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804号
申请人:上海重佑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通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53508号“陈生硅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代表着医药秘方代代相传的意思表达,与化学元素的产品原料、成分等无关,其申请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2、申请商标“陈生硅房”由家族所排辈分的字号“生硅房”和姓氏“陈”构成,消费者不会将其与烈士姓名产生任何的联想。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中医传承非遗技师”牌匾照片、《国医年鉴》书籍照片和“陈生硅房”内容介绍页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驳回通知中除认为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外,还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2721894号“陈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陈生硅房”完整包含引证商标“陈生”,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灭微生物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灭微生物剂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硅”文字,将其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在指定的补药等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成分、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陈生”为我国烈士姓名,以此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补药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陈生硅房 商标 上海重佑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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