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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117192号“美浣熊 PRETTYCO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4:09关于第31117192号“美浣熊 PRETTYCOO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130号
申请人:福建省梦娇兰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祥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王燕勤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1日对第31117192号“美浣熊 PRETTYCO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0709967号“小浣熊”商标、第25096284号“小浣熊 COATI”商标、第20714299号“小浣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小浣熊”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主观恶意明显,其多件商标在网上进行售卖,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客户名单、销售合同及发票;审计报告;部分宣传证据;品牌荣誉;关于认定“小浣熊”为驰名商标的通知;被申请人商标转让及售卖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清洁制剂”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用雪花膏”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5类“空气除臭剂”等商品上,目前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本案申请人有效在先权利。
3、被申请人商标申请量一百余件,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包含“熊大维尼”、“新合味道”、“卡宾熊 KABIN BEAR”、“酱茅春”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若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本案中,被申请人商标申请量一百余件,其中“熊大维尼”、“新合味道”、“卡宾熊 KABIN BEAR”、“酱茅春”等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相近。被申请人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其名下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包含争议商标在内的多件商标并非出于实际使用目的,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不特定多数商标申请人的利益,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刘琰
谢峥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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