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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644767号“OFFLINE by Aeri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5:45关于第58644767号“OFFLINE by Aeri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440号
申请人:特许零售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8644767号“OFFLINE by Aeri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4915996号商标、第G1341162号商标、第373877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复印服务;会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复印服务;会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笳琳
陈辉
李艳燕
2023年01月20日
信息标签:OFFLINE by Aerie及图 商标 特许零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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