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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088316号“艾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6: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311号
申请人:福州艾尚臣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梦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88316号“艾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830953号、第11777043号、第17962885号、第20567069号、第38038266号、第47816042号、第58319527号、第59460164号、第3044534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三、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七、八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现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一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咖啡馆;饭店;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吧;茶馆”服务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九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酒吧服务;茶馆;饭店;旅馆预订;汽车旅馆;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指)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六、九分别核(指)定使用服务不类似,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艾尚 商标 福州艾尚臣服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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