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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45073号“熊墩墩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5: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346号
申请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45073号“熊墩墩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10428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也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等证据电子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故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熊墩墩枕 商标 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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