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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047589号“萌二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6: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333号
申请人:四川贰零零肆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成信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47589号“萌二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与申请人已形成较强的指向性关系,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萌二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萌二狗 商标 四川贰零零肆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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