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2926888号“箕星药业 JIX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6:23关于第62926888号“箕星药业 JIX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419号
申请人:箕星药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26888号“箕星药业 JI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374890号商标、第11932222号商标、第170859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矫形用物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矫形用物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2月15日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409588号“允硕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088316号“艾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2110977号“捷尼赛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2519071号“房子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438843号“UU到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239470号“润月雅 PLUMO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4371952号“寻味月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40752号“晶徽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926888号“箕星药业 JIX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