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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95406号“N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6: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524号
申请人:何桂秋 委托代理人:湘潭鸿毅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95406号“N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824325号“NHLESUN”商标、第12265949号“暖行 N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整体外观、含义等不同,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标签印刷合同及备案证明、法人名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鉴于引证商标一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翟晶晶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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