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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237370号“WOWWIP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50: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640号
申请人一:罗伯迈克企业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二:自由思想私人有限公司
申请人一、二(以下统称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237370号“WOWWIP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被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920162号、第28820940号、第29601072号、第5类第31397971号、第42469836号、第41857747号、第42986337号、第16类国际注册第154329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驳回。申请人放弃“无菌棉;灭菌棉;敷料纱布;医用棉;医用棉绒;消毒剂;卫生消毒剂;手部消毒剂;皮肤病用抗菌剂;细菌抑制剂;杀菌剂”商品,故引证商标一至四不再构成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与引证商标五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至七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消毒湿巾;消毒纸巾;一次性消毒湿巾;浸药液的薄纸;浸抗菌制剂的薄纸;浸药液的卫生纸;卫生巾;卫生护垫”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号信息、域外商标注册信息、发票及订单、相关释义、商标信息等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五至七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菌棉;灭菌棉;敷料纱布;医用棉;医用棉绒;消毒剂;卫生消毒剂;手部消毒剂;皮肤病用抗菌剂;细菌抑制剂;杀菌剂”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消毒纸巾”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纸巾”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婴儿奶粉”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纸巾”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至八核(指)定使用的“消毒纸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八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WOW”,若共存于市场,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五至八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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