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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207401号“奥力星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50:3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69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207401号“奥力星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2304号决定,于2022年01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2018年7月2日至2021年7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三年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的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不予予认可,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主要证据为:
1.产品照片;
2.采购合同、发票、采购订单、销售单;
3.相关网页截图;
4.参展协议、发票、照片等。
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质证意见,认为被申请人的证据存在瑕疵,并提交了相关判决、裁定、网络搜索结果截图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3月1日申请注册,2014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运动用球等商品,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7月2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根据河北众乐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可知,其法定代表人为贾立辉,故河北众乐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应不违背被申请人的意志。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有河北众乐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常州中设机械进出口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签订的采购合同,其中载明,采购产品包括奥力星排球,并有数量与之基本相同的对应发票佐证上述合同已实际履行。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河北众乐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将“奥力星”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在排球商品上,鉴于复审商标显著认读部分“奥力星”与实际使用的“奥力星”文字构成相同,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运动用球等商品与实际使用的排球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的注册应予维持。
鉴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涉及复审商标在游戏器具、玩具、棋商品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这些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游戏器具、玩具、棋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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