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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66862号“福达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50:3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66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准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566862号“福达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1972号决定,于2022年01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已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主要证据为(复印件):购销合同、产品照片、送货单、发票、检测报告、相关宣传页等。
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质证意见,认为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第38691340号“福达及图”商标,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7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三年期间)进行了有效且持续的使用。
经复审查明:1.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5年3月28日申请注册,2007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7月22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2. 被申请人名下另有第38691340号“福达及图”商标、第11560528号“福达坊及图”商标等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购销合同为被申请人向他人购买商品的合同,且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照片、送货单、宣传页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被申请人提交的发票或形成时间不在指定三年期间内,或发票形成与申请人无关,或发票中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被申请人提交的检测报告不能直接证明其产品已实际进入市场流通。虽然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照片、送货单等显示有“福达”“福达及图”字样或标识,但根据审理查明2,上述标识与复审商标标识存在差异,而与被申请人注册的其他标识基本相同或近似,难以认定唯一指向复审商标。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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