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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7897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51:49关于第6247897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643号
申请人:HDMI许可管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789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并非商品的通用图形,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报道、声明或证明信函、授权商信息、商标档案、统计报道、审计报告、维权信息、和解协议等的U盘扫描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仅为商品的通用图形,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用接口等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SMOROBOT 商标 HDMI许可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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