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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514004号“里外”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53:2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13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无锡市伊瑞莱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14004号“里外”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1700号决定,于2022年03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本案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安装门窗;维修信息”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且在同行业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安装门窗;维修信息”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我局撤销程序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我局撤销程序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的光盘资料作为本案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8月27日第1805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5月14日在第37类“防锈”等服务上获准注册。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即2018年7月9日至2021年7月8日)在“安装门窗;维修信息”服务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仅提交了宣传图片、实际使用图片、名片等图片证据。上述证据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且为自制证据。故,结合申请人全部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安装门窗;维修信息”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安装门窗;维修信息”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贾玉竹
2023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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