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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269295号“ADER COPERN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56:05关于第55269295号“ADER COPERN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467号
申请人:哥白尼英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夏宇航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55269295号“ADER COPERN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3339357号“COPER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COPERNI”是申请人在先登记和使用的商号,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行业,被申请人具有一贯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网介绍、经销商列表、许可合同、注册信息;
2、申请人部分相关报道;
3、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商标及真实权利人信息;
4、淘宝网店铺商品销售信息;
5、其他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4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外套、衬衫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在先,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鉴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由英文“ADER COPERNI”组成,与引证商标“COPERNI”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及整体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外套、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ADER COPERNI”与申请人英文商号“COPERNI ”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带有欺骗性,且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此外,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1月12日
信息标签:ADER COPERNI 商标 哥白尼英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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