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9600016号“pinkfong BABY SHAR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58:04SHAR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918号
申请人:思玛特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00016号“pinkfong BABY SHAR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04154号“Babysha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403443号“Shark'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5570454号“Babe Sha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1890419号“SHARK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6953418号“Baby Shark Bo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现处于审理中。引证商标四现处于驳回复审审理中。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网页截图、百度百科截图、申请人宣传材料、媒体报道材料、著作权登记证据、申请人获得的荣誉、销售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现处于我局撤销复审审理中,引证商标四现处于我局驳回复审审理中。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二依然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字母构成、呼叫相近,含义相关联,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相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其是否获准注册对本案最终结论不产生实质影响,故我局不予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3年01月18日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394213号“泉 泉森文化QUAN SEN WEN HU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469470号“双合盛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09163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2597147号“CSA Aut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7573065号“DAZZLE FASH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07498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666397号“同人山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932155号“华为 CCWA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600016号“pinkfong BABY SHAR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