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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662457号“路易蜻蜓LUYIQINGTI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58:43关于第22662457号“路易蜻蜓LUYIQINGTIN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450号
申请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黄建明 委托代理人:震烁知识产权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2日对第22662457号“路易蜻蜓LUYIQINGT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905213号“红蜻蜓hong及图”商标、第1776903号“HONGQINGTING”商标、第3670359号“红蜻蜓”商标、第1196728号“红蜻蜓HONGQINGTING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引证商标一的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被申请人恶意抄袭与摹仿申请人商标,重复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商标近似的商标。依据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各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2—4、荣誉证书、慈善证书;
5、申请人上市资料;
6、审计报告;
7、电视广告等截图;
8—9、报纸、杂志、网络宣传资料;
10、产品图片;
11、参展情况;
12、广告合同及发票;
13、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
14、相关公证书;
15—17、相关判决书、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红蜻蜓”系列商标并未达到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被申请人无恶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合理、合法。申请人的主张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产品照片、店铺照片、发货单、名片等。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17年01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0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所有人为申请人,上述商标申请日、初审公告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有关“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属于实体性条款,与2013年《商标法》相比,其为新增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不适用于本案。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鞋、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具有较强关联,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红蜻蜓”商标在皮鞋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且均地处浙江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的后果。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案中,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再评述。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故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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