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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826864号“小鹏P5”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58: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018号
申请人:广东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26864号“小鹏P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996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的使用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侯林
2023年01月10日
信息标签:小鹏P5 商标 广东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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