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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684513号“FARADAY FUTURE INTELLIGENT ELECTR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0:16INTELLIGENT ELECTR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357号
申请人:未来公司" >法拉第未来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8684513号“FARADAY FUTURE INTELLIGENT ELECTR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0206号商标、第17357855号商标、第23080423号商标、第29541389号商标、国际注册第9类第1462027号商标、第38378076号商标、第53093557号商标、第1271176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联系出具同意书,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显著识别部分均为英文“FARADAY”,仅或大小写之别,且整体未形成明显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集成电路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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