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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933228号“kinderkraf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0:53关于第39933228号“kinderkraft”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721号
申请人:卡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北京元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0日对第39933228号“kinderkraf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1170277号“KinderKraf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使带有欺骗性,易误导公众,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抄袭他人知名品牌的恶意,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及市场竞争秩序,进而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网页截图及关联公司简介;
2、网络销售截图;
3、媒体报道材料;
4、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
5、被申请人恶意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在中国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无主观恶意,被申请人并无囤积、售卖商标的行为。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上述答辩材料,申请人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认为被申请人并未对其申请注册他人在先知名品牌商标作出合理解释,其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恶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大量他人知名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6日申请,于2021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现为申请人所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指定至中国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出租广告载体/介质等服务上。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3、被申请人在不同类别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了诸如“CYBER PUNK”、“GOCARGO及图”、“BERNAT及图”、“fusalp及图”等189件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故本案中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虽然字母构成完全相同,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上其已有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
目前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本案中,引证商标“KinderKraft”并非固有词汇,具有较强独创性,争议商标与上述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完全相同,难谓巧合。同时,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注册了“CYBER PUNK”、“GOCARGO及图”、“BERNAT及图”、“fusalp及图”等180多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商标相同或近似,对此被申请人并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可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同时,被申请人提交证据可知其注册资本仅为10万元人民币,其在不同类别申请注册大量商标明显超出其经营需要,被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名下商标进行了使用或具有使用意图,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明显具有复制摹仿他人知名商标,并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亦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3年01月18日
信息标签:kinderkraft 商标 卡夫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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