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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654502号“强兵消消乐 小食大味 别有滋味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1:00关于第56654502号“强兵消消乐 小食大味 别有滋味及图 ”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6544号
申请人:陕西强兵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54502号“强兵消消乐 小食大味 别有滋味及图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图文组合形成的一个整体,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高丽丹
刘洋
2023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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