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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06249号“漫天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3: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353号
申请人:郑州翠沃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06249号“漫天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与纤维材料无关,根据百度百科的解释“天丝”为面料的原材料,不会成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假发等商品的原料,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且包含“天丝”文字的商标有多件已在第26类商品上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天丝”,“天丝”是一种纤维材料,将该文字作为申请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在所指的假发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1月11日
信息标签:漫天丝 商标 郑州翠沃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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