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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71191号“橙天好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3: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336号
申请人:北京橙天三六零剧场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71191号“橙天好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57960号“橙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132464号“橙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150544号“橙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110654号“橙天国际影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089060号“橙天欢乐影城 OSGH CINEM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0466359号“橙天娱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1757604号“天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六的权利人具有关联关系,双方已签署共存协议,申请人与其他引证商标所有人分属不同行业,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以光盘形式提交了申请人所属集团介绍、网络搜索情况、部分新闻报道、部分宣传情况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权利人签署的《共存协议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包含相同文字“橙天”,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此外,即使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六所有人已出具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共存协议书,但考虑到保护消费者利益亦是《商标法》立法宗旨之一,且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并非同一法律主体,申请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1月11日
信息标签:橙天好戏 商标 北京橙天三六零剧场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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