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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095904号“一点蟹意”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3:1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34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毛飞 委托代理人:浙江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095904号“一点蟹意”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12516号决定,于2022年03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8年8月11日至2021年8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2016年,申请人就许可他人使用复审商标,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实际使用事实。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身份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承包经营合同及支付款项凭证,抖音、微信朋友圈信息截图,销售寄送清单,汇款转账单及销售发票,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包装设计合同,产品及包装照片,宣传页面、微信视频(公证件)、村委会证明等证据材料(光盘)。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植物、甲壳动物(活的)、鲜食用菌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2021年8月11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我局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 ,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显示: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8日授权曹建平、曹文庆(以下均称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授权期限:2016年11月28日至2026年11月27日;提交的微信朋友圈信息截图、视频(公证件)中显示了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通过微信媒介对外推广“一点蟹意”螃蟹的信息内容;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产品及包装照片、宣传页面、村委会证明等证据可进一步佐证被许可人实际销售螃蟹产品及使用“一点蟹意”商标的事实。因此,综合在案证据材料可以认定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许可他人在活螃蟹商品上进行了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螃蟹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甲壳动物(活的)范畴,故复审商标在核定的甲壳动物(活的)、贝壳类动物(活的)、孵化蛋(已受精)、活鱼、小龙虾(活的)、龙虾(活的)、虾(活的)商品与甲壳动物(活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应予维持。
复审商标在核定的植物、鲜食用菌、动物饲料与甲壳动物(活的)不属于类似商品,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涉及上述商品上的使用情况,在案证据难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植物、鲜食用菌、动物饲料商品上进行了有效商业使用。
综上,申请人的复审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植物、鲜食用菌、动物饲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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