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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050945号“天康鸡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4: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6503号
申请人:江苏天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50945号“天康鸡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539586号“天康农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418876号“天康每日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29类蛋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高丽丹
刘洋
2023年01月18日
信息标签:天康鸡蛋 商标 江苏天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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