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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252396号“BEYOND FINTECH 让金融科技尽其所能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5:40让金融科技尽其所能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6690号
申请人:建信金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252396号“BEYOND FINTECH 让金融科技尽其所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49580号商标、第22212771号商标、第23709688号商标、第32562136号商标、国际注册第9类第1581461号商标、第57698663号商标、第57741915号商标、第4990810号商标、第8824976号商标、第572568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广泛使用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营业场所、品牌宣传海报、名片、徽章等照片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十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英文“BEYOND”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中英文“BEYOND(Beyond)”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中英文“FINTECH”与引证商标二中英文“FINTECH”字母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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