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8974867号“罗御生 LUOYUSHE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7:08关于第48974867号“罗御生 LUOYUSHEN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853号
申请人:佛山市罗御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黄秀梅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09日对第48974867号“罗御生 LUOYUSHE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3791939号“罗御生 LUOYUSHEGN LY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788855号“罗御生 LUOYUSHEGN LY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属于代理合作关系,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关联性,从而减弱引证商标的显著性,不正当的利用引证商标的市场荣誉,损害申请人的利益。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保密协议;2、交易记录及收据;3、被申请人企业资质证明;4、“罗御生”能量床在先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8月21日经核准在第20类窗用室内遮帘(家具);床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其初步审定公告日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分别经核准在第9类绘图机等商品上、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注册商标,权利人均为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是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对上述条款不再予以单独评述。根据当事人主要的申请理由,结合本案在案证据,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3、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0类窗用室内遮帘(家具);床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第9类绘图机等商品、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形成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或缺乏时间要素,或未显示商品名称,仅以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已在窗用室内遮帘(家具);床用非金属附件商品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罗御生”商标或与之近似的商标。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所规定之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三,首先,申请人未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其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罗御生”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窗用室内遮帘(家具);床用非金属附件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另,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但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含义本身不带有欺骗性,一般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同时,争议商标含义也无任何消极或贬损含义,作为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1月17日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638773号“OPPO数智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626331号“THE BAD GUY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79304号“元新泰 YUANXINT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8326929号“彼芯 Better 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985446号“赶集直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188291号“海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6029172号“欧恩莎 OUENSHA”商标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 关于第39336081号“卡丝迪尔 Kiss Dea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48974867号“罗御生 LUOYUSHE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