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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06682号“DC ADVISO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8:49关于第61706682号“DC ADVISOR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2542号
申请人:达瓦企业咨询欧洲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06682号“DC ADVISO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61257号“DC events及图”商标、第60121882号“DC MOBILE POWER SUPPLY”商标、第60923653号“DC”商标、第61041791号“DC”商标、第61449610号“D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且申请人正联系部分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和解方案,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部分引证商标撤销申请资料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评估;商业战略规划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英文均为“DC”,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二尚处异议程序中;引证商标四由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尚未生效,二者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二、四作为在先权利进行比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1月13日
信息标签:DC ADVISORY 商标 达瓦企业咨询欧洲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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