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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74516号“一森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4: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375号
申请人:广州一森居家具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德诚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74516号“一森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1515745号“一森 远肇 YSYZ YISEN FURTH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309418号“森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857862号“森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848993号“居森 JECI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841335号“百年森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引证商标二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办公家具、竹木工艺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核准使用的家具、竹木工艺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付泽宇
吴立辉
2023年02月10日
信息标签:一森居 商标 广州一森居家具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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