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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977542号“REG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5: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458号
申请人: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纳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77542号“REG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78665号“REG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794363号“REG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荣誉证书、部分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自行车座套;自行车车座;补内胎用粘胶补片;运载工具用轮胎;船舶护舷垫”商品外的其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摩托车;小型摩托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组合、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行车座套;自行车车座;补内胎用粘胶补片;运载工具用轮胎;船舶护舷垫”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行车座套;自行车车座;补内胎用粘胶补片;运载工具用轮胎;船舶护舷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REGEN及图 商标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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