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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208918号“蓝清灵”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6:2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0818号
申请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杨天航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31208918号“蓝清灵”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613055号“蓝月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63370号“蓝月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引证商标一的复制与摹仿。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位于造假基地,其产品包装与申请人产品包装设计近似,故争议商标系恶意抄袭模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并认定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2、申请人及其商标获得荣誉证据;
3、申请人纳税证明;
4、申请人商品销售情况;
5、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媒体报道资料;
6、行业排名信息;
7、在先决定书;
8、网页截图、伪造洗衣液的相关报道;
9、等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28日申请注册,2019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洗发液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29年5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洗发液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蓝清灵”与引证商标一、二“蓝月亮”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以区分,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蓝清灵”与引证商标一“蓝月亮”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争议商标未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与摹仿,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文字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益,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商号权)的情形。
四、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1月28日
信息标签:蓝清灵 商标 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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