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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545196号“京前門 JINGQIANME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6:22关于第49545196号“京前門 JINGQIANME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233号
申请人:王凯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杨宏博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7日对第49545196号“京前門 JINGQIANM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69612号“前门楼及图”商标、第6260454号“前门 QIANMEN”商标、第14595013号“大前门”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曾存在雇佣关系而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前门”系列品牌,是恶意摹仿抢注申请人的品牌。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公司的在先字号权。四、被申请人名下注册的商标均具有抄袭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嫌疑,被申请人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工商证明材料、授权使用证明;2、包装图;3、宣传照片、视频;4、代理商授权书及激励政策;5、合同;6、荣誉;7、被申请人的身份证、协议、证明、宣传情况;8、被申请人公司工商信息;9、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原创,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曾为其员工,也不能证明申请人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被申请人并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没有任何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使用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理应继续核准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申请人,其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作出回应,并补充以下主要质证意见:“前门”系列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是恶意抢注申请人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理应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超市售卖情况;2、宣传视频;3、题字。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5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三为申请人名下在先申请并已获注册的有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商品上。2022年5月6日转让至北京大前门酒业有限公司名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可对应为现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并据此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在此前提下,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在先字号权。本案中,由于商标与字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我局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另,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三,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也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另,鉴于争议商标已适用其他条款无效,其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单独评述。申请人其他理由均不成立,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京前門 JINGQIANMEN 商标 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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