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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5740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7:10关于第6305740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796号
申请人:金巨石(环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574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083946号商标、第4380138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图形商标在中国香港和欧盟已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业务介绍;相关宣传报道;举证商标档案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外观、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孙昕
陈思
2023年01月31日
信息标签:金鸡乳 商标 金巨石(环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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