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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97916号“优你科技形象管理中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8:14关于第62797916号“优你科技形象管理中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555号
委托代理人:东莞恒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97916号“优你科技形象管理中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拥有“优你科技”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为在先权利的延伸保护,理应核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87497号“优你屋UNIVOO”商标、第18023132号“优你”商标、第56811826号“优你屋UNIV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皮制带子、背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皮制系带、背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理由尚不足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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