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2684171号“至承傳世ZHICHENGCHUANSH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8:43关于第62684171号“至承傳世ZHICHENGCHUANSH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406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84171号“至承傳世ZHICHENGCHUANS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277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收据、宣传使用、媒体报道资料、荣誉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22日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243407号“IAM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689926号“KE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693883号“禧果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460234号“KANI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221425号“邦普BRUN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579579号“广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05988号“恒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7088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684171号“至承傳世ZHICHENGCHUANSH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