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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226018号“花芽实验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9: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468号
申请人:深圳市有机联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26018号“花芽实验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申请,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0909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标识使用图片等证据截图。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装饰用干植物;园艺用种子;蔬菜种子”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的坚果;未加工水果;未加工的蔬菜;新鲜薄荷;新鲜厨用香草;未加工蘑菇”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故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花芽实验室”指定使用在蔬菜种子等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并取得注册商标应具有的显著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花芽实验室 商标 深圳市有机联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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