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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00215号“一品农夫蜜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9: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079号
申请人:吐鲁番市名加源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00215号“一品农夫蜜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79874号“农夫”商标、第1362193号“农夫”商标、第25243745号“农夫”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一品农夫蜜瓜”和申请人从事行业特征和经营商品特色息息相关,符合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混淆。
另,申请商标中含有“蜜瓜”二字,使用在“新鲜蜜瓜”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内容等产生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张晓萌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一品农夫蜜瓜 商标 吐鲁番市名加源果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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