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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92021号“NUBWA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9: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066号
申请人:北京纳博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92021号“NUBW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08180号“努比娃NUBIWA”商标、第32451890号“NUMW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向我局提交了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尚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策划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NUBWAY”,与引证商标一英文“NUBIWA”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鉴于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且是否援引该商标对本案审理结果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此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夏
解林江
孙志权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NUBWAY 商标 北京纳博汇科技有限公司